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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提供的個人資料、聯絡方式及反映事項如有編造、捏造、偽造或明知非事實者,致影響機關單位或他人權益者,須自負法律責任。
參照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第14點規定,來信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,本府得不予處理:
( 一 )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住址者。
( 二 )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( 三 ) 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。
( 四 )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
另依據「花蓮縣政府電子民意信箱處理作業要點」第五點規定,商業或政治性廣告函、與縣政無關之意見、不具建設性之批評、個人情緒批評及無具體事證之惡意攻訐辱罵,得不予回覆。
為防止冒用他人Email情形,95/06/18起信件寄出後來信者必須以所留之Email收信做確認,否則視同無效信件。
若狀態欄顯示【已回覆】,但您未收到本府回覆信件,請按。
為尊重通信隱私,縣長信箱會將回覆內容直接寄至來信人電子信箱中,僅接受來信網友查看個人來信內容,不接受其他網友查看,且來信者姓名會顯示其姓名第一個字加上○○,不便之處,敬請見諒。
舉發公務員不法行為,請寄信至本府政風處
政風信箱
檢舉,檢舉人身分嚴予保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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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1/16 10:05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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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2/23 09:03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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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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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1/30 14:25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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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12-00012
112/01/15 08:21:44
112/03/09 17:5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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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3/08 11:51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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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3/08 12:02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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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2/04 11:40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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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12-00006
112/02/21 09:34:47
112/03/13 09:30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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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12-00005
112/01/13 08:46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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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12-00004
112/01/13 01:14:46
112/02/04 11:40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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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1/12 21:32:42
112/02/07 17:28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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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/02/13 15:46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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